洛陽市水利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行政執法工作的程序化、規范化,根據《洛陽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是指行政機關按照程序實施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在作出決定之前,由該機關的法制機構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的內部監督制約制度。
第三方專業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資質的監測機構等。
第三條 重大執法決定的范圍:包括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執法機關認定的重大執法決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執法決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處罰的種類:
1.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上的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價值相當于第一項規定的數額;
3.責令停產停業;
4.吊銷許可證;
5.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6.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重大權益,容易引起行政爭議或有重大社會影響;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事項。
第五條 重大行政許可的種類:
1.擬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
2.擬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變更決定、不予行政許可延續決定、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
3.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第六條 重大行政強制的種類:
1.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設施或者財物,價值較大的;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決定;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強制事項。
第七條 相關科室以洛陽市水利局名義作出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第八條 洛陽市水利局政策法規科組織對洛陽市水利局重大水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查清;
2.違法行為是否超過追責時效;
3.本機關對該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4.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5.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6.行政決定是否適當;
7.程序是否合法;
8.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事項。
第九條 重大水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是作出執法決定前的必經程序,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執法決定。
其他水行政執法決定,相關科室認為需要審核的,也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第十條 執法活動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重大水行政執法決定的調查終結報告;
2.重大水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及其情況說明;
3.重大水行政執法決定書草擬稿;
4.相關證據資料;
5.經聽證或者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規科在組織法制審核時,認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承辦機構在指定期限內提交。
第十一條 重大水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基本事實;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3.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4.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二條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對擬作出的重大水行政執法決定主要審核內容:
1.水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2.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3.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6.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7.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8.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三條 政策法規科在組織法制審核過程中可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四條 法制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1.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2.對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準的建議,或者建議各部門撤銷案件;
3.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補充調查;
4.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提出修正意見;
5.對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6.對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7.對特別重大和復雜的行政執法行為,以及審核機構與各部門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行政執法行為,應該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合議。
對特別重大復雜的,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卷材料退回各相關科室。
第十五條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情況復雜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人員不按本制度申請進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致使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由辦理人承擔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洛陽市水務局重大水行政處罰備案審查辦法》廢止。
豫公網安備 41031102000246號